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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怒中民抗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申诉人梁**与被申诉人云南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兰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梁**不服,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怒中民申字第10号民事裁定,以梁**的申请超过申请再审期限为由,驳回梁**的再审申请。梁**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9月23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怒检民(行)监(2015)53330000008号民事(行)抗诉书,以申诉人提交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兰坪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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