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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西藏那曲地区索县人民政府、西藏雪域之光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西藏那曲地区索县人民政府、西藏雪域之光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那中民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唐*起诉西藏那曲地区索县人民政府后,原审法院依法追加西藏雪域之光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但针对西藏那曲地区索县人民政府在答辩状中提出的反诉请求,原审在未就是否受理反诉依法作出认定,也未明确反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且未收取反诉诉讼费的情形下,却在原审中对于西藏那曲地区索县人民政府反诉请求进行了审理,并在原审判决第二项中对于该项反诉请求作出了判决,故原审反诉受理程序违法。综上,本案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那中民初字第

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唐*交纳139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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