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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孙**与中国水**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孙**与被上诉人**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及孙*、黄*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侯**、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未查清,遗漏了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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