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上诉人泸州市纳**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拉萨**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向上诉人泸州市纳**赁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至今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泸州市纳**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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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