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熊登寿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李**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执字第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熊**发现被执行人李**有财产可供执行,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2015)怒中民抗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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