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熊**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熊登寿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李**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执字第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熊**发现被执行人李**有财产可供执行,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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