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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联李申请施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余**与被执行人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理**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大中民终字第70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上诉人施*于2015年4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余**支付工程款4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因在法定期限内施*未履行义务,余**于2015年5月12日向永**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民法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施*先后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案款24000元。2015年10月26日,本案双方当事人就余款21000元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余**同意被执行人施*分期支付余款21000元,具体时间及方式为自2015年11月起,被执行人施*于每月30日前支付2000元,直到全部案款支付完毕为止,每期案款直接缴入中国农业**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施*在缴纳部分案款后,双方已就余款的执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永平县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7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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