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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某公司与平凉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赵*与被**某公司、平凉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主持进行了庭前调解。2011年6月,被**某公司转包了被告**公司的汽车加气站防雨棚钢网架安装工程,后又将该工程的网架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赵*,赵*组织人员进行了实际施工和安装,后因其未能收到该部分工程款,将二被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赵*工程欠款66960元。

二、被**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赵*工程欠款2304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法院专递资费400元,合计1425元,由原告赵*、被**某公司、平凉某公司各自承担4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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