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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XX与甘肃XX康律师事务所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肃XX康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巨XX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1年12月29日,被告就其与兰州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原告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委托原告作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合同约定代理费按一审判决数额的30%计算。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结案标的为45000元。被告认为按照合同约定不应再向原告支付代理费,为此,原、被告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1010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最**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巨XX向原告甘肃XX康律师事务所支付其与兰州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费6200元,除已支付3591.5元外,剩余2608.5元,于2013年3月6日前付清。如逾期,被告则向原告支付代理费135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被告巨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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