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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限公司与梁XX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XX诉被告甘肃**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施元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1年7月12日原告梁XX同被告甘肃**限公司签订一份余热锅炉房烟囱施工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位于永登县连城铝厂的500KA余热锅炉房烟囱工程。但完工后,被告没有依约足额支付原告工程款,后经原告索要未果,故原告于2013年2月6日状诉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72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被告对给付工程款数额及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9万元,被告自2013年5月份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至付清。

案件受理费12528元,减半收取6264元,由原告梁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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