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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鑫**有限公司与巨永**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巨永生诉被告兰州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0年6月,原告巨永生和被告法定代表人杨**口头商定由原告巨永生向被告修建车辆监测站土建及设备基础工程,原告巨永生于当月24日雇佣施工人员进场地进行施工,同年9月份工程基本完工,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不予支付工程款,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392167.86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兰州鑫**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巨永生剩余工程款45000元,于2012年6月15日前付清。如被告不按期履行义务,则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金。

二、案件受理费7183元,减半收取3591.5元,邮寄送达费200元,合计3791.5元,原告承担2291.5元,被告承担15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所达成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按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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