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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工程公司与景泰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银市**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白银二建公司)与被告景泰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景泰国土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景泰国土局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银二**司诉称,2007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泉乡土地整理项目二期工程协议书后,即按合同约定完成该工程第二标段施工任务且于2009年2月4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但下欠工程款109632.86元至今未付。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景泰国土局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逾期付款利息应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景泰国土局承认原告白银二**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白银二**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白银二**司依约完成工程施工且已验收交付,被告景泰国土局未支付工程款,形成违约。原告白银二**司关于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竣工验收至今逾7年,利息应以竣工验收次日(2009年2月5日)中**银行发布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5.9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09632.86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自2009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月利率以5.94%12确定)。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3元,减半收取1246.5元,由被告景泰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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