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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鑫**有限责任公司与临**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掖市鑫**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掖市鑫**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师建红、被告**热公司委托代理人肖*、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热公司支付原告张掖市鑫**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1962.52元,限被告**热公司于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2310元,由原告张掖市鑫**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30元,由被告**热公司承担1680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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