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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与庞兴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庞*国诉被告牛聚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0年9月,原告庞**、郝**与民乐县**村二组组长刘**、段得鏊签订了田间配套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对具体事宜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完工,并经验收。施工工程斗渠长537米;单口闸20座,每座闸补渠长13米;路管一座补渠长8米;总计805米,每米单价80元,总计工程价款64400元。2011年顺化堡村二组组长更换为被告牛**。后三方约定,2011年2月24日之前的工程款由前任组长刘**、段得鏊支付28400元(已支付),2011年2月24日之后的工程款由被告牛**负责收取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付拖欠工程款36000元。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牛*文付给原告郝**、庞兴国拖欠工程款36000元,限于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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