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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03182817。

被告陈**,男,汉族,生于1951年8月,不识字,民乐县洪水镇刘**村人,农民,住该村。

原告何*清诉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洪水镇刘**村内道路进行了硬化,被告陈**承包了道路基础铺垫工作,后被告把此项工程转包给原告何**,2010年5月,工程结束后,原、被告进行了结算,2011年6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7800元的欠条一张。2011年6也27日,被告陈**给原告偿付了工程欠款9100元,剩余的8700元欠款被告拖延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工程欠款178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陈**同意偿还原告何**工程欠款7500元,限于2012年4月5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被告陈**负担60元,原告何**负担6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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