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陈**、田**、韩**、朱**、王**、常**、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陈**、田**、朱**、王**、常**、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田**、陈**偿付原告机械费用58987元,限被告田**、陈**于2012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Ο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