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田*成诉称,2005年,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建设工程搞防水工程,2010年11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30余万元,后被告偿还部分欠款,下欠164788元至今未付。经原告索要,被告一直推拖不付,故诉讼要求被告偿付欠款164788元,承担利息12853.4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曹*向原告田*成偿付工程款164788元,限于2012年3月30日前偿付10000元,2012年4月30日前偿付77394元,2012年5月30日前偿付77394元。
二、若被告曹**履行上述任何一笔款项的履行义务,则应另行承担违约金5000元。
案件受理费3853元,减半收取1926.5元,由被告曹*承担,限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