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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曹**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与被告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8年5月15日,原告赵**与被告曹**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由原告赵**为被告曹**承建二层楼房一处,建筑面积204平方米,每平方米588.24元、包工包料、总计工程款12万元。施工过程中,被告曹**垫付材料款6240元,除已付款项和垫付的材料款外,被告曹**尚欠原告赵**工程款22760元。现原告赵**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曹**支付其拖欠工程款22760元并支付欠款利息40968元。2.判令被告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1.被告曹**于2013年4月3日支付原告赵**工程款22760元。

2.原告赵**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退给原告赵**696元,原告赵**负担496元,被告曹**负担2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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