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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纪*元诉被告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元诉被告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合同履行地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德源逸品枫景小区,故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贵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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