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0元本院退还原告。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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