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温**与被告(反诉原告)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温**、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温**均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温**、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温宝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温**、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温**撤回起诉。
本诉诉讼费150元,由温**承担、反诉费25元由温宝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