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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温**与被告(反诉原告)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温**与被告(反诉原告)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温**、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温**均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温**、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温宝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温**、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温**撤回起诉。

本诉诉讼费150元,由温**承担、反诉费25元由温宝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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