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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月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五月诉被告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五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五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五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五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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