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五月诉被告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五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五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五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五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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