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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何**、何**、何**、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何**、何**、何**、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代理人李**,被告何**、何**、何**、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被告何**、何**、何**、何**同村居民且系房屋相连,2014年2月初,四被告共同同意由原告赵**承建他们四户的旧房改造工程,并协商了承包价格。随后,原告于2014年3月初至7月底,便雇佣民工为四被告修建了地下室及地上两层带阁楼的房屋。经结算,总价款为832000元,除修房过程中给付过460000元外,尚欠原告372000元。后原告赵**多次催要无果,现请求判令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建筑工程款372000元,并赔付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何**辩称,欠款是事实,应当归还。

被告何**辩称,四被告之间因为房屋修起来以后分配不公平产生了纠纷,所以就没有给原告付款。欠款具体的数额不知道,都是由何**说了算。

被告何**辩称,欠款是事实,同意归还。

被告何*珍辩称,欠款是事实,同意给原告出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何**、何**、何**同村居民且四被告房屋相连,2014年2月初,四被告共同同意由原告赵**承建四被告的旧房改造工程,并将修房价格协商一致。2014年3月初,原告赵**便雇佣工人为四被告修建了地下室、地上两层带阁楼的房屋,2014年10月,工程全部竣工,原告赵**将房屋交付给四被告。经结算,房屋的总价款为832000元,修房过程中四被告给付原告赵**460000元,剩余372000元至今未付。2014年12月12日被告何**给原告出具了证明材料,证明了上述欠款事实。后原告多次向四被告追要未果,故诉讼在案。

本案在庭审中,因修建房屋的车库价格等其他事项,原告及四被告同意将所欠建设工程款372000元变更为350000元。

上述事实,由被告何**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为被告何**、何**、何**、何**修建房屋的事实存在,房屋竣工后,原告将所修房屋交付四被告。经结算,四被告现欠原告建设工程款372000元,庭审中,因修建房屋的车库价格等事项,原、被告均同意将剩余建设工程款变更为350000元,原告赵**要求四被告给付所欠剩余建设工程款350000元及利息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之间的房屋分配纠纷可以自行协商或者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何**、何**、何**、何**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所欠原告赵**建设工程款3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被告对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其他之诉,不予追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0元,由被告何**、何**、何**、何**各负担1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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