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陈**、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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