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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