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倩诉被告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倩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徐**与陆超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党**与毛留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师**与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辛**与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李**与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