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程祖国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程祖国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程祖国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