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程祖国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程祖国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王**与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支秀兰与杨**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开胜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雷**与崔**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雷某某与苏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马**、贾**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马**诉被告马**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武威市万**责任公司与潘**、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巩**与张**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与俊**公司、陈**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