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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财诉被告刘**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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