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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山诉谢**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诉被告谢**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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