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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居某某、郑某某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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