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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份经济合作社与蒋**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联合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被告蒋**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联合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联合股份经济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联合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联合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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