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木**诉被告李**、昌吉市**责任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木**于2015年3月13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昌吉市**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木哈买提朱马太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昌吉市**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木**撤回对被告李**、昌吉市**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予以免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