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等上诉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东莞**美容医院(下称美立方美容医院)因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6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3月,赵琳诉至原审法院称:2012年8月,身边的朋友告知我,美立方美容医院主办的网址为www.dgmlf.com的网站上使用我的照片作为其相关网页的宣传配图。我经网上查询得知,美立方美容医院在其网站的首页“整形中心”栏目项下的《东莞假体丰胸价格》、《东莞韩式双眼皮费用》及《东莞祛眼袋整形》三篇文章中擅自使用我数张照片作为文章配图,对其网站相关丰胸、祛眼袋等整形美容项目内容进行商业宣传。在照片所在的网页上均载有“在线咨询”、“专家推荐”以及美立方美容医院的咨询电话、地址等明显具有商业宣传性质的链接和文字介绍。我毕业于中**大学,曾经是中**视台《生活》栏目的主持人,现为内地著名影视演员。我曾出演过数部电影及热播电视剧,深受观众喜爱,并担任“奥迪Q5汽车”、“爱国者平板电脑”等知名企业产品的广告代言人。作为一位公众人物,我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美立方美容医院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我的照片用于其网站的商业宣传,侵犯了我的肖像权。美立方美容医院在擅自使用我照片的同时,将我的照片用作其网站整形美容项目文章的配图,使我的公众形象和商业价值均受到一定程度的贬损,降低了我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美立方美容医院以上擅用我照片用于商业宣传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给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美立方美容医院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东莞祛眼袋整形文章中使用的我的照片,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及侵权网站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主要内容、侵权图片及其使用位置、致歉版面不小于6.0cm*6.0cm);2、美立方美容医院向我赔偿经济损失120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美立方美容医院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美立方美容医院辩称:照片不能证明赵*的主体身份,即使照片与赵*主体身份相符,也不存在本案案由侵犯赵*名誉权的事实。照片来源是我方在百度中搜索出来的,我方认为照片整体肖像有气质,所以作为文章中的配图,我方不清楚该文配图即为赵*。配图使用中没有指明配图人是谁,没有阐述其在我处做过整容手术。在此情况下我方不构成对赵*名誉权的侵害,请法院驳回赵*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美立方美容医院作为营利性机构,未经赵*同意,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擅自使用了赵*的照片,侵害了赵*的肖像权。赵*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美立方美容医院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及影响进行酌定。赵*要求美立方美容医院支付公证费,属于合理支出,法院予以支持。美立方美容医院在配有赵*照片的文章中并未提及赵*与整形手术之间存在联系,赵*亦未对美立方美容医院的行为是否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及不良社会影响向法院提供证据,故无法认定美立方美容医院的行为对赵*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另美立方美容医院现已自动将使用的照片删除,纠正其不当行为,因此,赵*要求美立方美容医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侵权网站上向赵*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美立方美容医院已将涉案文章中配用的赵*照片删除,故赵*要求美立方美容医院删除文章配用照片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东莞**美容医院赔偿赵*经济损失二万元、公证费一千元;二、驳回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赵*、美立方美容医院均不服,上诉至本院。赵*主张:美立方美容医院在商业宣传中擅自使用我的照片不仅侵犯了我的肖像权,也侵犯了我的名誉权,使他人误认为我在美立方美容医院进行过整容手术,且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低,不足以弥补我的损失,故要求撤销原判,支持我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美立方美容医院主张:赵*未证实涉案图片为其本人;涉案图片只是在我方网站上短暂使用,现已全部删除,未造成赵*社会评价降低及不良社会影响;即使构成侵权,原审判决的经济赔偿数额也明显过高,故要求撤销原判,驳回赵*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赵**中国大陆女演员,参演过多部影视作品,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美立方美容医院系名称为东莞美立方整形美容医院、域名为dgmlf.com网站的主办单位。

2010年2月22日,美立方美容医院在该网站刊登的“东莞假体丰胸价格”一文中,未经赵*许可,擅自使用了赵*的照片。2010年3月16日,美立方美容医院在该网站刊登的“东莞祛除眼袋整形”一文中,未经赵*许可,擅自使用了赵*的照片。2010年3月17日,美立方美容医院在该网站刊登的“东莞韩式双眼皮费用”一文中,未经赵*许可,擅自使用了赵*的照片。2012年10月12日,赵*对该网站使用其照片的情况进行了公证。2012年11月19日,赵*支付公证费1000元。

庭审中,美立方美容医院否认涉案图片为赵*本人,称系从网络上搜索所得。赵*称涉案图片系为某杂志拍摄,并提供了相关的网络报道。赵*要求美立方美容医院赔偿经济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赵*认为美立方美容医院侵害了其名誉权,但就美立方美容医院的行为是否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及不良社会影响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另查,域名为dgmlf.com网站中“东莞假体丰胸价格”、“东莞韩式双眼皮费用”、“东莞祛除眼袋整形”三篇文章中配用的赵*照片现已删除。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照片、网络备案信息查询结果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美立方美容医院为了自身的商业宣传,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使用了涉案图片。美立方美容医院虽然否认涉案图片为赵*,但不能提供图片的准确来源及取得授权情况,而赵*提供的相关证据已能反映图片系其本人,故本院对美立方美容医院的主张不予采信。美立方美容医院未经赵*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赵*的肖像,已构成对赵*肖像权的侵害。赵*据此要求美立方美容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赵*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原审法院根据美立方美容医院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及影响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同时,考虑到美立方美容医院在赵*提出侵权主张后予以积极回应,已主动将涉案图片及时删除,故原审法院驳回赵*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并无不妥。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美立方美容医院网站在使用赵*照片作为配图的文章中并未提及赵*的姓名,亦无任何文字足以使他人认为赵*曾在美立方美容医院接受过整形治疗,且赵*未举证证明自身社会评价因美立方美容医院的行为而降低,故赵*主张美立方美容医院侵害其名誉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赵*据此要求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赵*及美立方美容医院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6元,由赵*负担1106元(已交纳),由东莞**美容医院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206元,由赵*负担1106元(已交纳),由东莞**美容医院负担1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