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与吉林市**有限公司、吉林市**有限公司、吉林省**有限公司、王**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有限公司(简称裕**司)、吉林市**有限公司(简称江**司)、吉林省**有限公司(简称金**司)、王**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及委托代理人杨**,张**及委托代理人楚**、张**,裕**司委托代理人代新,江**司委托代理人李**,金**司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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