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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世**限公司与厦门**语幼儿园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语幼儿园(以下简称新加坡幼儿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499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3月12日,世**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新加坡幼儿园称,新加坡幼儿园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非法侵占厦门市莲前西路331-333号龙山山庄15#楼建筑面积1253平方米,进行开办新加坡幼儿园。该行为损害世**公司的合法权益,世**公司多次要求新加坡幼儿园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但新加坡幼儿园仍然不予改正和承担责任。请求判令:1.新加坡幼儿园停止侵权,立即退出侵占的房屋;2.新加坡幼儿园赔偿损失,25元/平方米(相同地段的租金标准)1253平方米(从2014年1月23日向前推算二年的时间到实际停止侵权时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世**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基于的是其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以及《龙山山庄小区公共财产资源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根据该两份合同的内容,世**公司取得的是物业管理权,该“物业管理权”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权,故世**公司的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世**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厦门世**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世纪桃**司不服,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并裁定原审法院进行审理。主要理由: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驳回世纪桃**司的起诉是错误的。1.世纪桃**司因物业合同和委托管理协议书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新加坡幼儿园的行为侵占了世纪桃**司排他性的经营管理权,侵犯了世纪桃**司的权利。因此,世纪桃**司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世纪桃**司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2.新加坡幼儿园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且作出应诉和参加诉讼,其主体明确具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3.世纪桃**司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原审提供的相关证据和法庭上的陈述为证。4.本案系民事诉讼,且系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世纪桃**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适用该规定驳回世纪桃**司的起诉是错误的。二、根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益物权一样受法律的保护。世纪桃**司的权益系物权的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性。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世纪桃**司因物业合同和委托管理协议书依法取得“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应当受法律保护。综上法律规定,世纪桃**司的权益完全应受法律的保护。法庭调查审理中,世纪桃**司补充上诉理由:原审案由定性返还原物纠纷错误,世纪桃**司不是要求返还原物,而是要求新加坡幼儿园退出房屋,世纪桃**司进行经营。新加坡幼儿园侵害了世纪桃**司的经营权和收益权,世纪桃**司要求新加坡停止侵害,退出讼争房屋。新加坡幼儿园擅自将讼争房产从事经营性行为,损害了权利人的权利,世纪桃**司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新加坡幼儿园停止侵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新加坡幼儿园答辩称,1.原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世纪桃**司的诉求,有法律依据,应当维持。世纪桃**司无任何证据证明讼争房产归讼争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无权根据其与业主委员会的授权提起本案诉讼,且世纪桃**司的经营管理权也不是法定的用益物权。2.根据世纪桃**司的诉求性质,本案定性返还原物纠纷并无不当。且讼争房产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故讼争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无权授权世纪桃**司提起本案诉讼。新加坡幼儿园是根据规划而设置在讼争小区的配套幼儿园,根据厦门市相关规定,配套幼儿园的产权人应当归为教育主管部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因此本案世纪桃**司作为厦门“龙山山庄”物业管理企业,其应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2.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本案世纪桃**司基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取得该小区物业管理,其并没有依法享有讼争房屋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世纪桃**司主张其享有讼争房屋的用益物权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世纪桃**司向法院诉求新加坡幼儿园停止侵权、退出侵占的房屋并赔偿损失,不属物业管理范围,世纪桃**司无权对此提起诉求。原审裁定予以驳回起诉是正确的,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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