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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孙**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为与被告陈**、第三人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以第三人胡**已履行对被告陈**的债务、自己的财产已解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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