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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方*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4)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方*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甲及其诉讼代理人黄赞枝,被告人黄**、方*,辩护人卢**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黄**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锦宅村黄*乙厝以李**之前所欠债务未清为由,向李**讨要5000元,遭拒后伙同他人殴打李**致轻微伤,后因对方报警才离开打架现场。2014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黄**欲报复李**,便伙同被告人方*以及李*乙、余**、曾*(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三好茶博汇汇合,后余**拿一千元钱叫曾*和李*乙去买口罩、帽子等作案工具,分发给各人佩戴。并于20时许,一起从黄*甲的小卖部非法进入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锦宅村黄*甲的住宅进行打砸,造成茶具、桌椅、水壶、手机等物品损坏,损失价值共计167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黄**、方*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方*伙同他人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甲诉称,请求二被告人赔偿财物损失1670元,并赔偿原告人精神损失40000元。

被告人黄**、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意赔偿财物损失1670元,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

被告人黄**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本案的危害后果一般,社会危害性较小,黄**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黄**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锦宅村黄*乙厝以李**之前所欠债务未清为由,向李**讨要5000元,遭拒后伙同他人殴打李**致轻微伤,后因对方报警才离开打架现场。同日18时许,被告人黄**欲报复李**,便伙同被告人方*以及李*乙、余**、曾*(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三好茶博汇”汇合,后余**拿一千元钱叫曾*和李*乙去买口罩、帽子等作案工具,分发给各人佩戴。并于同日20时许,一起从李**的母亲黄*甲的小卖部非法进入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锦宅村黄*甲的住宅进行打砸,造成茶具、桌椅、水壶、手机等物品损坏,损失价值共计16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甲、黄*丁、李**的陈述;证人马*、黄*乙、李**、郑*、黄*丙、李**、曾*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龙海**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视听资料;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方**同他人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财物损失,有证据证明,应予支持,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不予支持。二被告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

二、被告人方*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

三、被告人黄**、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甲167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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