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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汴杞检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6日16时许,史*乙(已判决)因过路挪车与陈**、陈*乙父子发生纠纷,后史*乙、史*某纠集多人多次闯入宗店乡井陈村陈**、陈*乙家中,向其院内投掷砖块,将其院墙推倒,并对其家人进行殴打。2012年1月29日陈**的妻子黄某某在存有心脏病变的基础上,因争吵等因素致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发作后死亡。涉及该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陈**及其家属对史*某等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等人陈述、证人史*乙等人证言、史*乙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及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调解解决,被告人的行为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史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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