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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王**诉黄*、黄**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陈*、王**指控黄*、黄**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366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陈*、王**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王**以被上诉人黄*、黄训华犯非法入侵住宅罪,向镇**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审人民法院依法追究黄*等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责任等,未提供被告人黄*、黄*华非法入侵其家住宅的相关证据,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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