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某某以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自诉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某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李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