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陈某某以被告人陈**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1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陈某某、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自诉人陈某某诉称,自诉人在1997年8月入赘被告人陈**家,成为上门女婿,于1999年7月29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双方在1998年9月20日婚生一子,取名陈某标。从2012年起,被告人陈**以外出打工为借口,不管自诉人阻拦,与李*一在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村委会鹤园村正龙里253号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2013年非法生下一子。被告人陈**是有夫之妇,与李*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生有一子,已构成重婚罪。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表、《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请求追究被告人陈**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对其判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自诉人陈某某在1997年8月入赘被告人陈**家,成为上门女婿,于1998年9月20日生育一子陈某标。自诉人陈某某与被告人陈**于1999年7月29日到阳山县龙埠镇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从2012年开始,被告人陈**与李*一开始在佛山市南海区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生活,后二人又回到阳山**村村委会马岭村小组李*一家生活,并育有一子。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的陈述,证人李*一、古某某、李*二、李*三、李*四、陈*、刘某某、李*、李*等人的证言,有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表,婚姻状况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广东省儿童预防接种证复印件,提取笔录,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本院(2014)清阳法黎*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被告人陈**对其犯罪经过作了供认并与上述证据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鉴于被告人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自诉人陈某某指控被告人陈**犯罪事实和重婚罪名成立。要求对被告人陈**判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以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清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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