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宁波市**发有限公司、被告中**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艾**(江苏**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镇江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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