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山**有限公司与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宁波市**发有限公司、被告中**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