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慈溪**器厂与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与被告**电器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3月4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戚军荣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9元,减半收取1209.5元,由原告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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