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湖**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76元,减半收取15188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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