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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国友与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速递费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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