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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甲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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