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甲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杨**与任**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李**与被告杨**、杨**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诉蔡绍*宅基地纠纷案一审民事案件用民事判决书
廖**与廖**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吴**、吴**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周**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马**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翁**与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