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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地役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陈**地役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阴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敬诉称:原告、被告为相邻关系,被告居*,原告在北。被告建房使用原告的宅基地,并于2013年被告在房后做保温、水管,均使用了原告宅基地。原告认为被告是在使用原告的宅基地,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费用,但被告占了地还有理似的,一直挤兑原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每年给付原告土地占用费300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双方宅基地都是村委会给批的,当时说前一家的散水可以在后院的院内,许可码散水,但不能码高了,不能影响后院使用。所以被告的房子在2010年是在原老房基础上翻建的,当时大队给左邻右舍通知书,询问被告盖房是否都同意,然后签字。当时被告找过原告,原告也同意并给签字了,所以现在原告起诉我占用他的宅基地,被告不认可。被告房后做保温,开始原告不同意,后经法院判决,确定允许被告将保温做上。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双方宅院南北为邻,原告居南,被告居北。2013年,因被告欲在房后做保温工程,原告家人予以阻拦,双方诉至法院,后经顺**院(2013)顺民初字第50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允许被告在其北正房后檐墙施工做保温,后该判决内容经法院强制执行,已经执行完毕。同年,因原告家将被告北正房后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水管封堵,双方再次诉至法院,后顺**院(2013)顺民初字第11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要求原告一方将被告安装的空调排水管疏通,今后不得将其封堵,保证排水通畅,该判决内容也已执行完毕。

经本院当庭询问,原告明确诉状中所称被告占用其宅基地的保温和水管,即是上述判决中确定的后墙保温和空调排水管。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示不同意。

上述事实,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1)顺民初字第8144号民事判决书、(2011)二**终字第19196号民事裁定书、(2013)顺民初字第5097号民事判决书、(2013)二**终字第11916号民事判决书、(2013)顺民初字第116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庭审笔录等作为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为了对其建筑进行修缮、维护,合理利用另一方的土地,另一方应当提供适当的便利。本案中,被告做房后保温符合国家政策,其空调安装亦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业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故原告以被告占用其宅基地为由主张占地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被告的行为应当以必要为限,应尽量减少对原告生活造成的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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