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高**、高**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高**与高**,高**,高金珍,高风珍,高*,高*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大新街某号某门某号、某号房屋系原告之父高**承租,2015年6月3日,原告在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办理了《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的公证,取得了该房屋的承租权。因该房屋系待拆迁房,2015年6月左右,各被告在得知该房屋即将拆迁的消息后,陆续搬入原告的上述两间房屋内居住,索取拆迁款。要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立即返还非法占用原告坐落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大新街某号某门某号、某号房屋的房屋,计租面积19.02平方米;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坐落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大新街某号某门某号、某号房屋系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为原告之父高某某,原告虽于2015年6月3日签订了《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但该房屋承租人尚未变更,且原告未实际占有该房屋。在此情况下,原告高**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3元,全部退还原告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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