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土地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刘**土地仲裁执行行一案,2013年3月27日农安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农仲裁字(2013)第1号仲裁裁定书,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服仲裁裁决。本院审查认为,农安**员会在审理王术与王*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没有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参与人员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本案开庭记录中没有仲裁人员、记录人员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所以,该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刘**申请执行的农安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农仲裁字(2013)第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不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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