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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明**限公司与黄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明**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明**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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