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毛*、第三人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张**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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